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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19-04-16 10:37:49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黑龙江教师资格网为诸位考生带来黑龙江教师资格证考试公告、黑龙江范围内各地区关于教师资格证的资讯、新闻、招聘信息、以及政策,更多黑龙江教师资格证相关资讯敬请关注黑龙江教师资格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 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 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二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 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 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 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 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遐休年龄, 且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 缴纳保险)在黑龙江省的居民;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

  (三)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黑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 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

  第六条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 教育类学生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与 所学专业、学历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含2017年) 入学的师范教育类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 考试。

  第七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 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 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外省取得的国考笔试单科或多科合格成绩,且符合 在我省报考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要 求,在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时,其单科或多科笔试成绩在 有效期内属合格成绩,可以免予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 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 试和面试不指定统一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网(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 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十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 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 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 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 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 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 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 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 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 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 能力》科目的考试国家暂不统一组织,我省暂时结合面试进行考 查。

  第十三条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 学能力》的具体科目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 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科目。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 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语文、 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 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科目。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 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 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 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 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 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 音乐、体育共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 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 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纳入国家统 一面试。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八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 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 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 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 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 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 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每年3 月份或11月份进行,面试每年5月份或12月份进行。笔试和面 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

  第二十一条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教师资格考试考务 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 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按照教育部考 试中心的要求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 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 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 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 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 得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 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 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 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招 考办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 〔2013)157号),具体负责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 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 组织考务工作;

  (三) 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 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 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 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行署)(省管县(市)按原隶 属划分)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 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面试考 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市 (行署)招考办根据省招考办的具体安排,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 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我 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省财政、省物价局批复的有关 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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