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2019年春季资格认定通知
- 时间:
- 2019-12-30 13:53:19
- 作者:
- 胡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实施,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要求,现就全省2019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定报名:2019年4月22日至30日【点击进入>>>报名入口】
现场审核:4月22日至5月17日
(具体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4)依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2019年4月22日至3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二)现场确认程序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于4月22日至5月17日期间进行(具体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3.《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4.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学历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国考合格证明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019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持在校期间合格学业成绩单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待取得毕业证后,凭毕业证到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教师资格认定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6月14日。
附件:1.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黑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黑龙江省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9年3月21日
姓名 |
年 龄 |
性别 |
婚否 |
民族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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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现住所 |
联系电话 |
|||||||||||||||
既 |
往 |
病 史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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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 |||||||||||||||||
五 官 科 |
裸 |
眼 视 |
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矫正度数 |
右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 | 左 | |||||||||||||||
辨 | 色 | 力 | 眼病 | ||||||||||||||
听 | 力 | 左耳 | 米 | 右耳 |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耳 |
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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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 觉 |
鼻及鼻窦 |
医师意见 签名 |
||||||||||||||
面 |
部 |
咽 |
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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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腔 唇 |
腭 |
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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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他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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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 |
高 |
公分 |
体 |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
淋 |
巴 |
脊 |
柱 |
||||||||||||||
四 |
肢 |
关 |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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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
肤 |
颈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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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他 |
内 科 |
血 压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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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吸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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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 部 器 官 ( B 超 ) |
肝 |
脾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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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 经 及 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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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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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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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透视 |
医师签名 |
|||||||
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 |
肝功 |
血糖 |
其 他 |
医师签名 |
||||
体检结论 |
负责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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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医院 意 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即往病史指心脏病、肝炎、哮喘、精神病、癫痫、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等病史。
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2. 参加体检者,检查当日须空腹。
3. 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姓名 |
年 龄 |
性别 |
婚否 |
民族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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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现住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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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 |
往 |
病 史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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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 |||||||||||||||||
五 官 科 |
裸 |
眼 视 |
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矫正度数 |
右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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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左 | |||||||||||||||
辨 | 色 | 力 | 眼病 | ||||||||||||||
听 | 力 | 左耳 | 米 | 右耳 |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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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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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 觉 |
鼻及鼻窦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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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
部 |
咽 |
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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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腔 唇 |
腭 |
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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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他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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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 |
高 |
公分 |
体 |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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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 |
巴 |
脊 |
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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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肢 |
关 |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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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
肤 |
颈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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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他 |
内 科 |
血 压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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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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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吸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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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 部 器 官 ( B 超 ) |
肝 |
脾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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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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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 | 滴 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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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球 菌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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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透视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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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 |
肝功 |
血糖 |
淋球菌 |
梅毒螺旋体 |
医师签名 |
||||
体检结论 |
负责医师签字: |
||||||||
体检医院 意 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即往病史指心脏病、肝炎、哮喘、精神病、癫痫、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等病史。
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2. 参加体检者,检查当日须空腹。
3. 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